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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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现场捉奸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qdlh.com/   时间:2019/6/26 14:39:35

 

 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主张另一方婚内出轨,采用现场捉奸等方式获得婚姻不忠实“证据”的法律效力:

    王宝强离婚事件中,王宝强声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加上有网友爆料,王宝强带着一帮人现场捉奸,那么采用现场抓奸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会成为王宝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有力“证据”或者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理由吗?

    在实践中,无论是希望离婚的一方,想证明婚姻已经破裂,还是争取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占据有利地位,总有无过错一方力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另一方婚姻不忠的证据。这种证据往往就是“性出轨”证据。但是这种证据要得到法院采纳,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直接性。

    首先是“出轨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主体的身份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就是证据取得的方式也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采用自救的方式,自行收集另一方婚内出轨的证据,是合法的取证主体。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因此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证,否则即使收集到了相关证据也不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婚姻关系一方在家中布设摄像头,或者在家中对出轨行为现场捉奸,在公共场合跟踪拍摄另一方的出轨行为,所取得的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如果在“其他场合”进行同样的取证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比如实践中,法院对婚姻关系的一方进入他人(小三)家中,采用强行破门而入,现场捉奸所获得的证据不予采纳。现实中,婚姻关系一方对于强行进入宾馆或者酒店对另一方进行(出轨)取证,司法实践中曾发生,有小三认为这种行为也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最后被法院认定侵权。司法机关看来,在保护婚姻关系一方“性忠实”权利不被侵害的同时,法院也需要平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比如隐私权和名誉权。取证婚姻关系另一方出轨这项法定权利并不构成任意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合理理由。同样的,婚姻关系一方委托私人侦探,通过跟踪拍摄另一方在婚内出轨获得的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在法院看来,私人侦探没有法律上的合法身份,不直接享有跟踪偷拍他人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其受托跟踪偷拍他人隐私,实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涉及到证据的直接性。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系另一方过错,但不能提供充分的有关联性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对婚姻不忠实的,法院亦不会采纳。实践中,婚姻关系的一方提供自己拍摄的另一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的照片、开房记录、与其他异性的聊天录音等证据,对于此种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亲密行为,法院不会认定另一方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当然也有发生现场捉奸,事后被原谅,但需要写“保证书”的,比如保证对另一方绝对忠诚,但往往也因为另一方只是单纯保证善待配偶,而拒绝记载有第三者存在这一事实,事后该份“保证书”因不具有证明另一方出轨,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性,而不被法院认定。

    对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的相关建议:

    首先,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一定的必要,尤其是在婚前财产数量巨大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协议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明显的社会效果。

    其次,在婚姻生活发生纠纷时,请教专业律师是十分必要的,在什么情况下提起诉讼,对诉讼程序和诉讼证据的把握,如何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维护个人最大利益,都离不开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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