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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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王宝强事件中网友“伸张正义”应注意分寸

来源:青岛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sqdlh.com/   时间:2019/6/26 14:39:48

一、网友展开人肉搜索,曝光宋喆电话号码等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众所周知,公民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其隐私性受到法律保护。王宝强微博声明下的评论现已出现网友将马蓉“疑似出轨”方、宝强前经纪人宋喆的联系方式公布的情况。       

若该电话号码为真,必定会对宋喆的个人生活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此外,曝光电话号码的网友对该号码的取得手段亦值得商榷,并不能排除网友是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事件当事人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只不过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受害人来讲,网络侵权非常难以证明侵权情节和后果,虽然侵权行为存在,但是网友的身份信息很难查明,多数情况下,也无法查明,即使受害人希望以此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情况中,也很难办到。

二、有网友将王宝强和经纪人、孩子面目对比,称不是王宝强的孩子,甚至杜撰亲子鉴定书,可能会导致哪些法律责任?

    这种杜撰行为明显对当事人名誉产生损害,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刑法具有谦抑性,一般而言,能够以民事手段调整的,不宜采用刑事手段。对于故意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具体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在特定领域中使用,比如故意传播能够引起集体性恐慌的信息,比如故意散播虚假余震信息等。这种行为明显侵权,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范畴。

三、很多自媒体平台对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真名真姓进行披露和传播,这些自媒体平台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或姓名权、肖像权问题?

    网上的不实传播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比如子女的亲子鉴定报告,构成连带的侵权责任。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传播媒介和平台,恰恰更应该监控有序。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侵权作为专门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如果造成了影响,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子,不宜进行评判,如果网络擅自评判并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四、有网友散播虚假王宝强妻子开房照片,或者搭车营销,标题为王宝强妻子偷情视频,打开后却是自身宣传广告,此类行为如何定性?

     这已对当事人构成名誉侵权,若存在精神损害,还需赔偿精神损失。另外,虚构当事人视频以吸引公众眼球,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此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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